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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出台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4 17:48:30

近日, 临渭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文,对2014版《渭南市临渭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重新修订,新的《办法》共4章14条,《办法》从文明单位创建的目的、意义、原则、组织领导、创建对象、创建标准、创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该《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文明单位创建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领导亲自推动、各方分工负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临渭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区文明办)负责文明单位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文明村镇创建从强化组织领导、思想道德风尚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村镇建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区域经济发展等六方面考核,并有具体的考核标准;文明单位创建从强化组织领导、思想道德风尚建设、业务工作实绩、精神文明建设、民主管理、文明环境建设等六方面进行考核,并有具体的考核标准。

《办法》规定,文明单位的创建命名是根据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检查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原则进行。文明单位命名实行公示制,文明单位创建实行由低到高“逐级升格”的方式,在主流媒体公示5-10天,无不良社会反响的,报党委、政府(党组)批准命名。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文明单位还实行动态管理,经区文明委考核测评,处于后进位置且整改后创建工作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作为该级别文明单位进行管理,由命名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经两年以上整改达到条件后方可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办法》指出: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的,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保持两年以上(含两年),12个月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多名干部职工和村民没有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其他问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没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刑事案件、较大治安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的;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没有发生群体性上访的;没有受到区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等情况发生的,方可申报。对因机构撤销、分设、合并的文明单位,其荣誉称号相应取消。单位整建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临渭区该《办法》的实施,为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提供了工作依据,助推了富裕临渭、和谐临渭、文明临渭、绿色临渭、开放临渭建设进程,成为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科学机制和组织保障。(通讯员: 康国光)

编辑:马艾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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