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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6 07:19:29

1.杨凌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年11月15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定边县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依法调查杨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硫酸钾极性分子复合肥线索。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杨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硫酸钾极性分子复合肥(总养分≥45%,15-15-15 氨基酸≥5% CaO≥5%),所检项目中总养分、钾和氯离子不符合Q/YLHY006-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2.罚款28480元。

2.延安查处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10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宝塔区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消费者购买的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外包装上标示有“剑南春”文字商标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相同。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400元。

3.汉中查处包装袋假冒专利案

2023年3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要求对汉中某米业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产品包装袋上印有“本包装已申请国家专利、仿冒必究”等字样,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大米包装袋的专利权证明文件或专利实施许可相关文件。经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申请专利的相关数据,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罚款12548元,涉案大米外包装袋被依法监督销毁。

4.商洛查处侵犯“柞水木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3年2月1日,商洛市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市场巡查检查中,发现某批发部货架上有“柞水木耳”包装盒14个、自制“柞水木耳”自粘标识421个。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制作、使用“柞水木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柞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贴有“柞水木耳”包装盒14个、自制“柞水木耳”自粘标识421个和罚款404.5元的行政处罚。

5.咸阳查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2023年11月8日,咸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咸阳市秦都区某文艺创作工作室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给消费者采用点播方式提供有偿点播影片,并发现在播放主机内有电影400余部,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有效证照及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取得证据照片4张,现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6.宝鸡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卷烟产品案

2022年2月17日23时许,宝鸡市扶风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举报线索,在法门寺收费站查获白某驾驶的货车内装有90万支红河牌卷烟,涉案价值24万余元,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于2022年2月18日将该案移交扶风县公安局。宝鸡市成立由烟草、公安部门联合专案组,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2022年12月13日被列为部督案件。专案组历时115天,跋涉5万余公里,一举打掉跨4省14市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假冒卷烟犯罪团伙,查获涉案卷烟450万支,卷烟货值123.75万元,涉案金额2.07亿元,抓获嫌疑人23人,已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已对7人作出刑事判决。

7.西安查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2023年3月2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对西安市长安区某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油品氧含量(质量分数)%为2.91、甲醇含量(质量分数)%为1.81,不符合GB 117930-2016标准要求氧含量(标准氧含量(质量分数)%为2.7、甲醇含量(质量分数)%为0.3),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11月2日,西安市长安区兴隆加油站从某公司购进95号车用汽油。该批不合格车用汽油总销售额49031元,违法所得3702.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3934.1元;2.没收违法所得3702.52元。

8.榆林查处侵犯“金牛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30日,榆林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2019年6至7月,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明知是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从非正常渠道以低价购进假冒‘金牛角’‘金牛管业’注册商标的铜分集水器,后供货并安装在某商住楼工程项目的商品房及商铺中。”经核查,检察建议书所述违法行为真实存在,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4.20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榆林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5.62万元的行政处罚。

9.铜川查处侵犯西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30日,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案件移送函,内容显示: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铜川市印台区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金国樽酒”“西凤天子酒(御赐良缘)”,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商店销售的西凤金国樽酒17瓶、西凤天子酒(御赐良缘)755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金国樽酒17瓶、西凤天子酒(御赐良缘)755瓶;2.罚款3万元。

10.渭南查处“环保护眼作业本”假冒专利案

2023年10月13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渭区某印刷公司印制的环保护眼作业本上标注有实用新型专利号,经查询该专利包括本子本体和设置在本子本体背脊上的作业时间提醒器,通过低反光度的纸张颜色配合对用眼时间的提醒来有效保护学生的眼睛。但当事人生产的作业本并未在本子本体背脊上加装时间提醒器原件,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却未按照专利要求生产产品,客观上存在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万元。

来源:陕西日报

编辑:马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