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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医保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行为 不得有十项负面行为

发布时间:2023-10-27 07:27:17

记者10月11日从省医保局获悉:近日,省医保局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办法》明确,工作人员是指陕西省医保系统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全部党员干部职工等在编人员,以及返聘、借用和通过政府购买提供服务的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包括与医保业务直接相关的参保群众、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专家等所有和医保业务相关联的法人、公民、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不得有十项负面行为,包括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财物、转嫁消费、请托说情;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搞选择性执行,违规说情打招呼;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在管理服务对象之间从事有偿中介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提出,未经批准,陕西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前往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调研或者举办(赞助)的会议、论坛、讲座等活动。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办法》明确提出将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执行生效的各类合同、协议、决定等纳入负面行为。

《办法》明确提出,要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对管理服务对象通过私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诉求,工作人员有权不作具体答复,但应向其告知反映问题的正当渠道。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

此外,《办法》要求,加强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娱乐圈。加强与工作人员家属特别是与其配偶的联系沟通,教育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多过问工作人员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并通过约谈、入户走访等方式,及时向家属了解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

《办法》强调,要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治。同时,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工作人员及时澄清正名,积极倡导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 (记者 周明 见习记者 李子言)

来源:群众新闻

编辑: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