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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重点地区来渭、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隐瞒、谎报行程及活动轨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3 16:25:24

近日,我区在排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工作中,发现个别疫情重点地区来渭、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谎报行程及活动轨迹,导致疫情防控判断出现偏差,给我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杜绝此类问题,确保疫情防治工作精准、有效开展,特公告如下:

一、疫情重点地区来渭、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谎报行程和活动轨迹及接触对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疫情重点地区来渭、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未按照防控要求自我隔离,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疫情重点地区来渭、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疫情重点地区来渭、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导致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各项工作开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拒不配合,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渭南市临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编辑:于小欢

审核:李增平  姜博

编辑:于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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