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取消涉及学籍证明 教师资格申请等多项证明事项

来源:渭南广播电视台

近几年,各级政府部门通过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能,让政府服务更加亲民,便民。近日,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同时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涉及学籍证明、教师资格申请等多项证明事项。

《通知》决定,取消教育部门相关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取消小学生或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将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取消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和评估报告、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通知》还决定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一些证明事项。内容有:

取消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取消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取消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取消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取消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公派研究生在休学、转专业、回国、返校时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以下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

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

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需要提交的多项证明。

《通知》要求,对通知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要不折不扣予以落实。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当进一步为广大群众办理事务提供便利,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立证明事项,已设立的要自查自纠、立行立改,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循环证明。

编辑:李敏

初审:贾伟宏

终审:李亚敏

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