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丧失教师资格今后不得再当老师

来源:教育在线2018-10-27 15:09:37

(编辑 :郭丽)为规范教师资格管理,近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省教育厅明确:这次备案的对象为三类,①即1996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依照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②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③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受到处分未满3年的人员。

各地在今年1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单位上述三类备案对象进行清理,重点清理已丧失教师资格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已经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和收缴教师资格证书。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自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来源/渭南广播电视台公共教育频道《教育在线》

编辑/荆泽宇 审核/李亚敏 袁金芬

编辑:荆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