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您了解吗?
什么是抵押担保呢?我国的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大家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 在设立抵押权时,必须要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抵押合同,口头抵押是无效的。
第二, 抵押合同具有两点重要特征,抵押合同要以主合同和相应的合法债权为前提。另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也就是说在抵押时,债权人不能实际占有抵押财产。
第三, 我们要注意抵押人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抵押物也要有完整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四, 抵押物应当合法。有些财产不能抵押,比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第五,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我们很多人只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这时抵押权并未设立,从而有很大风险会导致权利受损。
第六, 在债务履行届满前,抵押权人常常和抵押人约定,如果到期不还债,抵押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第七,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不能损害抵押权。另外,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做担保。
最后,我们要特别注意: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以上就是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您了解了吗?
编辑:王 欣
审核:王晓红
终审:黎英 、周新宏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