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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2023年“护航秋播”种子市场专项执法行动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24-01-10 17:33:19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2023年受夏收期间“烂场雨”影响,渭南市小麦商品种源紧缺,质量参差不齐,为保障秋播用种安全,渭南市农业农村局紧急安排部署,组织市县种子管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全市开展为期15天的“护航秋播”种子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对全市1500家种子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等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执法检查,严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无证照生产经营、未审先推、未备案品种经营、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不规范等涉嫌小麦种子违法行为。抽调市县两级农业执法人员20余人,分三组开展两轮交叉执法检查。在渭南日报、渭南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关于对举报涉嫌小麦种子违法案件线索给予奖励的公告》,向社会有奖征集涉嫌小麦种子违法行为及线索。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922人次,发现问题线索133个,查处各类种子违法案件68起,封存扣押问题种子1.1万袋,罚款33.8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种子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净化了种子市场,为夺取今年夏粮丰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下一步,渭南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重要时节,进一步加大交叉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保驾护航。

2023年“护航秋播”种子市场专项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销售过期劣种子

2023年10月16日,富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种子市场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富平县某农技服务中心销售的“周麦38号”小麦种子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检测日期为2022年7月,保质期6个月,该批共计50袋小麦种子已于2023年1月过期,在对其进行监督抽检后,检测结果显示种子发芽率为80%,低于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发芽率不低于85%的标识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种子判定为劣种子。富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没收该批种子进行转商处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2023年10月8日,渭南市临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种子市场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临渭区丰原镇某农资服务部销售的“西农889”“涡麦9号”“郑麦7698”三个品种的小麦种子外包装均未标注检测日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渭南市临渭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023年10月9日,蒲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种子市场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蒲城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种子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蒲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2023年10月11日,渭南市华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种子市场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华州区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民丰3号”小麦种子外包装未标注检测日期、“西农598”小麦种子外包装标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与二维码扫描结果不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渭南市华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

2023年10月18日,白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种子市场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白水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晋麦47”小麦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白水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渭南广播电视台

编辑:苏罗娜

初审:唐红萍

责编:王天

终审:王艳

编辑:苏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