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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种了我的地?

发布时间:2024-06-07 19:41:52

(记者:孙钰 蒲城融媒:耿盼 武志远 樊树琦)土地是农民的根,一年到头就靠这些地来增加收入。可蒲城县永丰镇村民赵某的地却突然被别人抢种了,让他烦心不已。

家住蒲城县永丰镇峪河村的赵某在2012年与永丰镇温汤村五组签订了80余亩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是15年,可从2022年开始却出现了变故。

原告 赵某:到2022年这村干部换了,组长和支委换了,说我的合同是作废合同,把我这地抢占了。

赵某看着自己的地被别人种了,心里很不是滋味,就找村上、镇上交涉。

原告 赵某:咱以合同为依据,让村干部还有包队干部调解,说好了把地退还给我,但是他又反悔了。

无奈的赵某一纸诉状将种了他地的常某父子起诉到了蒲城县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子后,孙镇法庭的法官们第一时间和原被告交谈,赵某也提出了自己的诉求。

蒲城县人民法院孙镇法庭法官助理 肖旭: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涉案土地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损失和经营收益损失。

案件受理后,鉴于该案的特殊性,为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定纷止争,承办法官多次带领法庭干警前往事发地,对承包地的界限、现状等进行实地勘察。

蒲城县人民法院孙镇法庭 庭长 李斌:通过我们的勘察和了解之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我们的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之后,法庭认为,这个案件的合同协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两次开庭审理,孙镇法庭就该案纠纷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某、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下一次农作物耕种前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妨害原告赵某的正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且被告常某还应在上述期限前返还占用原告赵某承包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由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土地承包费损失5740元,经营收益损失20500元,共计26240元。

判决下达后,被告常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蒲城县人民法院孙镇法庭 庭长 李斌:在此,我们法院向所有的群众或者当事人提示,遇到纠纷的时候,尤其是遇到这种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的时候,我们要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向有关部门镇村或者最后向人民法院进行协调,请求解决,不能通过自己私人的这种行为来去破坏或者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渭南广播电视台

编辑:牛静

初审:张歆 焦俞鑫

终审:樊玮

编辑: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