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应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扎实做好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渭应急发〔2025〕号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
扎实做好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华州区、潼关县、蒲城县、富平县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春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应急函〔2025〕1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落实两办<意见>和“八条硬措施”做好非煤矿山2025年春节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陕〔2025〕9号)要求,现就做好春节后全市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好复工复产安排部署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复工复产作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精准掌握本地区矿山复工复产总体情况,超前研判各类风险,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复工复产条件开展自查自验,确保复工复产主体责任、工作程序、人员状态、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二、严把复工复产条件
(一)扎实做好复工复查准备。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前,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严格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对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安全风险研判、制定落实管控措施。要组织全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按照“五定”原则严格落实治理措施。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要讲好开工第一课、带好开工第一班,确保关键人员齐全、安全培训到位、灾害治理到位、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治理到位、设备设施维护到位、技术措施到位,方可申请复工复产。矿山上级企业要派出工作组驻矿指导复工复产工作。
(二)杜绝“带病”复工复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复工复产工作要求,不满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陕应急〔2024〕43 号)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复工复产。
1.地下矿山爆破作业专项外包的。
2.实际生产建设规模大于采矿证证载规模的。
3.承包单位将采掘工程作业项目转包、分包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要求按期整改销号的。
5.地下矿山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采取物探、钻探、化探、三维激光扫描等实质性普查技术手段,仅利用前期已有的地勘、水文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报告或者普查结果不清不实的。
6.非煤矿山 1 个采矿权范围内设置有2 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且未进行严格论证的。
7.地下矿山建设期间的掘进工程和生产期间的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超过规定的。
8.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地下非煤矿山采深超 800 米或生产规模超 30 万吨(含)未实现机械化“撬毛”作业的。
9.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边坡地质构造发育、出现变形、滑坡征兆没有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有效治理措施的。
10.尾矿库排洪构筑物 3 年内未进行质量检测的。
11.地下矿山井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未建设或无法正常使用的。
12.露天矿山及排土场现状边坡高度大于 100 米,未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的。
13.边坡设计高度超 100 米或边坡设计高度 30—100 米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山;设计堆置高度 60 米及以上的在用排土场,未完成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
14.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未实现联网或无法反映实际情况的。
15.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尾矿库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
16.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二等库未建成应急广播系统的。
17.未按照《陕西省非煤矿山“机械化、 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8)》(陕应急〔2023〕542号)研究制定本矿山“ 四化”建设方案的。
三、严格复工复查验收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个月的矿山,由上级企业负责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
(二)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矿山,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矿山,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导致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矿山,必须经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四、强化复工复产监管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矿山安全生产“第一关”,督促并帮扶企业做好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在企业或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前3日以上将申请复工复查企业名称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将适时组织抽查检查,凡是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白娇
初审:王保华
审核:刘忠荣
终审:王艳
编辑: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