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豫“杜康”之争20年 白水杜康再胜诉

来源:陕西网渭南站

白水杜康酒厂,扩建于1972年,标志着白水杜康由作坊性产酒到规模化生产

( 陕西白水杜康)近日,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17)津01民初24号〕,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结,天津中院判决:驳回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白水杜康获得全面胜诉。

洛阳杜康恶意诉讼又败

本次陕豫杜康之争在天津的诉讼,是由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恶意制造的又一起司法诉讼案件,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杜康商誉是杜康长期提供良好商品和服务在消费者中积累良好的信誉,白水杜康对“杜康”品牌的贡献不可分割;2、“白水杜康”作为商品名称的使用方式具有统一的特征,消费者对白水杜康的商品来源形成稳定的认知。最终天津中院认定:洛阳杜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情况下,仅以白水杜康使用“白水杜康”时“杜康”、“白水”文字大小不一,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主张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洛阳杜康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驳回洛阳杜康全部诉讼请求。

此次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公平公正,粉碎了洛阳杜康又一次企图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达到独占独享“杜康”这一历史瑰宝品牌,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切实实践。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杜康”品牌历史早有定论

杜康二字本源于酒圣杜康这个人名,众所周知,曹操《短歌行》诗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虽然没有一个字提到酒,但大家都知道杜康是酒,诗歌及工具书中专指酒。

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伊川、河南汝阳及陕西白水三家杜康酒厂均生产杜康酒,但都未注册商标。

1980年10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布《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143号),根据通知要求,三家酒厂同时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业注册,后经各相关部门协调,做出了由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汝阳及白水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的决定。伊川杜康现包含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公司。

1983年10月25日,伊川杜康与白水杜康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使用和维护“杜康牌”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区隔产品来源。

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厂注册“白水杜康”商标(第915685号,152368号现使用权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其余【9718151号、9718179号、9718165号】国家商标局宣告无效中)。至此,“白水杜康”作为品牌商标正式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杜康”商标注册前,三家酒厂均在生产“杜康酒”,渭南白水本是酒祖杜康的发源地。在实际共用“杜康”商标的十多年间,三家也均是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及地名的方式区分各自的产品,广大消费者也是通过企业名称、产品产地辨别三家产品,三家企业逐渐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各自都获得了诸多荣誉,使得“杜康”品牌的知名度大幅提升。“杜康”品牌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和熟知,是三家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三家酒厂均为杜康品牌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杜康庙:清朝白水县杜康后人为纪念杜康而建。

杜康古泉:酒祖杜康用此泉造酒,泉水清澈,天然富锶、长流不竭。

白水杜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打拼和诚信经营,现已经成为全国知名品牌。

杜康墓:位于陕西白水县内,乾隆48年多次修葺,每年正月二十一到二十三当地的杜康后裔们都要祭拜杜康,延续上千年,传承着杜康文化。

杜康墓:位于陕西白水县内,乾隆48年多次修葺,每年正月二十一到二十三当地的杜康后裔们都要祭拜杜康,延续上千年,传承着杜康文化。

白水杜康依法维权“杜康品牌”

事实上,在过去的20年内,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就品牌商标问题多次对簿公堂,但发展至今,共为“杜康”但相互独立的品牌格局已然定性。

伊川杜康(包括现在的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二十余年时间,不断通过制造案件,挑起争端,最终吞并汝阳杜康后,又故技重施,制造案件,妄图打击强抢白水杜康商标。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白水杜康商标唯一合法持有人。白水杜康公司使用小白水大杜康历来已久,注册号915685号商标 “白水杜康”四个字,而洛阳杜康注册号152368号商标 “杜康 杜康牌”五个字。“白水杜康”品牌经过长期努力以及历史起点和诚信经营,现已成为全国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产品。

白水杜康通过神州飞船神三到神十一号的多从搭载,新闻聚焦,让大家对陕西人白水杜康有了新的了解。

但是,从上世纪开始,白水杜康就一直陷入品牌纠纷的漩涡之中。近年来,与白水杜康存在竞争关系的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在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其市场份额仍无法超越白水杜康的情况下,采取在全国各地恶意举报、虚假投诉等手段对白水杜康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干预白水杜康品牌合理合法使用“杜康”品牌的权利。对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这一系列恶意侵权行为,白水杜康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权并取得了成效:

2017年5月25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白水杜康的错误行政处罚已被其自行撤销;

2017年3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白水杜康的错误行政处罚已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撤销;

2017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白水杜康诉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责令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在《法制日报》“持续十天”刊登声明,恢复白水杜康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见附件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字第154号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白水杜康历史悠久,其享受的“杜康”品牌使用权是来源于历史、来源于法律、来源于消费者的认可,这一既定事实不为任何企业的恶意诉讼所改变。白水杜康也是现在“杜康”品牌里“中华老字号”光荣称号的唯一持有者,相信能够排除万难,延续杜康文化,使白水杜康发展的越来越好,以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奉献给广大支持和鼓励白水杜康发展的消费者和人民群众。

编辑:马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