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绑架男童案宣判 三名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来源:大荔之窗网

当地时间12月22日14点21分,大荔绑架男童案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法庭开庭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靳某平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靳某强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时 间 退 回 到

2017-06-15

6月15日,被告人王某、靳某平因无力偿还债务而产生绑架儿童、向家属索要现金的念头,被告人靳某强得知后即表示愿意一起参与绑架。

6月17日, 三人驾驶租赁的白色桑塔纳轿车,来到大荔县赵渡镇某某村伺机绑架,因未找到作案目标离开。

6月18日上午8时许,王某、靳某平再次驱车来到大荔县赵渡镇某某村,发现小明(化名)独自行走,靳某平采用捂嘴方法将小明抱上车后予以绑架。

随后, 靳某平将绑架成功事宜告知靳某强,靳某强即到看管被害人的现场,并通过网络先后购买两个微信账号,王某使用上述两个微信账号以剁掉小明手指、活埋小明等为由,向小明之父索要30万元赎金。

6月19日晚9时许,小明之父按王某指示在大荔县朝邑镇某某村村口交付了24.89万元赎金,王某拿到赎金后通知靳某平释放小明,靳某平在大荔县某某南路北口将小明释放,小明被警察带回后送还其家人。

所得赃款王某分的12.39万元,靳某平分的12万元,靳某强分的5000元。三人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归还借款、赌博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95240元,已发还被害人家属。

6月22日, 被告人靳某平为大荔县公安局指认了被告人王某租住的民房。次日,大荔县公安局在该民房三楼一房间将王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靳某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全部追退。

2017年12月22日渭南中院于综合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公开审理庭审现场

12月22日上午,渭南市中院人民法院由副院长傅桥舟担任审判长,采取“3+4”大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绑架男童案,并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合议庭成员

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案件是该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其中一个重点。在前期积极试点由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2”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基础上,本案采取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4”大合议庭模式,是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深入探索、有益实践。

合议庭合议

该案审理,程序规范,充分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审判的权利。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规定(试行)》,开庭前,该院为随机抽选的4名人民陪审员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对人民陪审员是否应当回避进行了严格审查,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阅卷,适时召开了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员及代理律师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审中,安排专门环节由每个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单独发问;庭审后,由4名人民陪审员先对案件事实独立进行合议,然后参加大合议庭集体合议。整个过程规范有序,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

该案审理,实现了事实审和法律审“两审”分离。该院在阅卷时就给人民陪审员发放了表格式的事实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庭审和合议时,人民审判员仅就案件事实进行发问、合议,形成独立的意见,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议,落实了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的改革要求。

该案审理,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本案审理中,侦查机关根据庭审需要,以证人身份出庭,接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被告人及代理律师的询问,确保了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全部查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阅卷的基础上,通过询问证人、被告人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辩护律师当庭展开辩论,法院当庭合议、当庭宣判,落实了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

该案审理,增强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本次庭审,邀请县、市两级人大代表旁听,陕西电视台、人民网陕西频道、陕西广播电台、西部法制报、陕西日报、渭南电视台、渭南广播电台、渭南日报、渭南政法网等10余家媒体现场采访报道,陕西庭审直播网、新浪司法云直播平台、渭南中院官方微博全程现场直播,通过多种途径给人民群众监督审判工作搭建了桥梁,让司法审判在阳光下运行。

编辑:马艾莉